伤寒、副伤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 16001-1995) 国家标准《伤寒、副伤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由361(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疾病司。
此标准规定了伤寒、副伤寒的诊断原则(包括临床诊断标准与确诊标准)、诊断标准和防治原则。此标准适用于我国所有城市和农村各级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机构。
伤寒、副伤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 16001-1995) 国家标准《伤寒、副伤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由361(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疾病司。
此标准规定了伤寒、副伤寒的诊断原则(包括临床诊断标准与确诊标准)、诊断标准和防治原则。此标准适用于我国所有城市和农村各级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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