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菌性痢疾、阿米巴痢疾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 16002-1995) 国家标准《细菌性痢疾、阿米巴痢疾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由361(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起草单位:北京市卫生防疫站。
此标准规定了细菌性痢疾和阿米巴痢疾的诊断标准及防治原则。此标准适用于各级医疗、卫生防疫机构作为细菌性痢疾和阿米巴痢疾的诊断及防治依据。
细菌性痢疾、阿米巴痢疾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 16002-1995) 国家标准《细菌性痢疾、阿米巴痢疾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由361(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起草单位:北京市卫生防疫站。
此标准规定了细菌性痢疾和阿米巴痢疾的诊断标准及防治原则。此标准适用于各级医疗、卫生防疫机构作为细菌性痢疾和阿米巴痢疾的诊断及防治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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