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氮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 11666-1989) 国家标准《小型氮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由361(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已被标准 GB/T 11666.1-2012(全部代替)
起草单位:湖北卫生防疫站。
此标准规定了小型氮肥厂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此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微丘地区的新建小型氮肥厂及其扩建改建工程。现有小型氮肥厂可参照执行。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的小型氮肥厂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大气环境质量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