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维修性导则 第二部分:规范与合同中的维修性要求 (GB/T 9414.2-1988) 国家标准《设备维修性导则 第二部分:规范与合同中的维修性要求》由TC24(全国电工电子产品可靠性与维修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已被标准 GB/T 9414.2-2012(全部代替)
起草单位:电子部标准化所。
此标准详细论述了当维修性特征量作为生产研制或产品接收的要求时,一般必须考虑的问题。而对如何拟定有关维修性方面的技术条件或签定维修性合同不作全面的指导。维修性具有确定产生固有性质的特征。相应的一些维修性的规定对产品使用期间能否得到良好的维修保障是有影响的。在设计、研制阶段,就要建立产品的维修性。因此,在最初的产品规范中就要规定维修性要求,这一点是不容忽视的。可以将产品研制作为一个过程考虑,这个过程从对某种特定功能的需要开始,逐步地使产品满足这种需要,最后以产品准备投入使用而结束。必须控制这个过程,才能及时地、在合理的费用下使产品满足要求。“研制”这个概念既适用于设计一个新产品,也适用于选择一个现成的老产品,对它加以改造,使它能满足需要。规范中的维修性要求可以是定性的,也可以是定量的。是否满足了这些要求,需要加以检验,检验方法要在规范中说明。规范还要说明现有的、可能影响产品维修性特征量的一些特殊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