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排水厂站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DB4403/T 473-2024) 主管部门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部门为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行业分类所属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起草单位: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利源水务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深水生态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汉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起草人:黄文章、王未君、王维康、曹岳、钟颖、余江宇、何艺、汪义强、吕伟、李晓如、王丹、汤玥。
本文件适用于深圳市(不含深汕特别合作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取得批复或未备案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市政排水厂站在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恶臭污染物排放管理,已建、在建市政排水厂站按照已批复(含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