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证据取证要求 (DB14/T 2990-2024) 主管部门为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部门为山西省公安厅,行业分类所属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起草单位:山西省公安厅、太原市公安局、厦门市兴百邦科技有限公司、国投智能(厦门)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奇安信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锐安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弘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亚信科技(成都)有限公司、山西晋信安科技有限公司。
起草人:马静旻、郭伟光、董杰、胡壮、闫鹏飞、范鑫、崔洪宇、张登峰、王勇、马超
本文件规定了电子数据证据取证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以及发现、收集、提取、固定、分析、检验、鉴定、记录、流转和保存等取证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电子数据证据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