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建设与管理规范 (DB4403/T 318-2023) 主管部门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部门为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业分类所属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起草单位:深圳市急救中心、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
起草人:周强、朱虹、吴仍裕、陈楷珠、周大华、吴志广、张海燕、严敏怡、侯剑锋、陈澄、万小红。
本文件适用于指导深圳市辖区内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规划、建设和管理。
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建设与管理规范 (DB4403/T 318-2023) 主管部门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部门为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业分类所属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起草单位:深圳市急救中心、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
起草人:周强、朱虹、吴仍裕、陈楷珠、周大华、吴志广、张海燕、严敏怡、侯剑锋、陈澄、万小红。
本文件适用于指导深圳市辖区内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规划、建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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