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技术规范 第33部分:港口口岸 (DB32/T 3761.33-2021) 主管部门为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部门为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行业分类所属卫生和社会工作。
起草单位: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昆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南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起草人:朱宝立、沈欢喜、曹忠、宋仙平、刘洋、张锋、韩磊
本文件适用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船舶引航、靠离泊和装卸等作业过程的疫情防控,以及船员、引航员、码头装卸人员和其他登船作业人员的管理和防护。其他传染病流行适用时也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