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技术规范 第31部分:核酸采样点 (DB32/T 3761.31-2021) 主管部门为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部门为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行业分类所属卫生和社会工作。
起草单位: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南京市职业病防治院、南京医科大学、扬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镇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起草人:朱宝立、韩磊、刘静、徐承平、窦建瑞、赵圆、周琅、徐佳南
本文件适用于核酸采样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流行期间的防控与管理,其它传染病流行适用时也可参照执行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技术规范 第31部分:核酸采样点 (DB32/T 3761.31-2021) 主管部门为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部门为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行业分类所属卫生和社会工作。
起草单位: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南京市职业病防治院、南京医科大学、扬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镇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起草人:朱宝立、韩磊、刘静、徐承平、窦建瑞、赵圆、周琅、徐佳南
本文件适用于核酸采样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流行期间的防控与管理,其它传染病流行适用时也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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