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聚餐 (DB3209/T 1200-2021) 主管部门为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部门为盐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行业分类所属住宿和餐饮业。
起草单位: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滨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盐城市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起草人:陈永军、张慧华、马华、皋骞、张孝山
本文件界定了农村集体聚餐的术语和定义,确立了农村集体聚餐的原则,规定了农村集体聚餐的场所、设施设备、从业人员、申报备案、食材、加工及留样、餐具洗消保洁、文明聚餐、疫情防控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盐城地区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等可参照本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