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生活用水定额 (DB45/T 679-2023) 主管部门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部门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行业分类所属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科学研究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节约用水办公室、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资源管理服务中心。
起草人:许林波、苏冬源、黄旭升、陈锦云、邵金华、刘宗强、何素萍、黄凯、黄惠佳、丁璨、董建凡、陶源聪、陈贵燕、廖春明、何令祖、黄子千、冯世伟、唐伟、闭福刚、管云雷、姚瑶、甘雪英、李明泉、房晶、李荣朋、卢兴达、康勇、许谦、蒋才芳、黄文贰。
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生活和城镇公共生活的取用水管理,可作为取水许可审批、计划用水管理、节水评价、节水载体创建、节水型社会建设、水资源论证、水资源规划编制、节水监督考核等工作的基本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