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电动车辆通用技术条件 第1部分:纯电动公共汽车 (DB44/T 1767.1-2015) 主管部门为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业分类所属制造业。
起草单位: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广东省东莞市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深圳市五洲龙汽车有限公司、深圳市佳华利道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起草人:彭旺、李建、黄达潜、刘建光、庄良飘、王益群、邓映路、相升林、贾明辉、黄永昌、何志海、徐兴军、洛志宏、刘洋成、黄艺、赖定启、方植彬、冯军国。
本标准规定营运纯电动公共汽车的术语及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营运的M2、M3类纯电动公共汽车,非营运的M2、M3类纯电动公共汽车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