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电梯安全评估规范 (DB12/T 621-2016) 主管部门为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业分类所属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起草单位:天津市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协会、天津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起草人:肖艳彤、刘方亭、张清鹏、孙书成、王立强、孙文胜、刘宏臣、郭福兴、王旭洲、苑少军、吴庆勇、杨建邦、孟彬、单秋林、朱晓斌、马志诚、郭超
本标准适用于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液压驱动电梯、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并适用于以下情形之一:a)投入使用满十五年的或者安全评估后继续使用满五年的;b)发生一般等级以上事故的;c)使用单位、产权人、承租单位等认为有必要进行安全评估的;d)政府或者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e)其他影响电梯安全性能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