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葫芦作起升机构用于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检验规程 (DB34/T 1719-2012) 主管部门为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业分类所属制造业。
起草单位: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
起草人:汪艳娥、张申生、陈强、刘红晓、陈征宇、孙芒、余国意、程江涛。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葫芦作起升机构用于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的技术资料、作业环境、金属结构、主要零部件、机构、电气、安全保护装置及试验的检验内容、技术要求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以下起重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 起重量小于 10 吨的冶金用LD、LX电动单梁起重机及LH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 起重量小于 10 吨的电动葫芦作起升机构吊运熔融金属的门式起重机; 起重量小于 10 吨的吊运熔融金属的钢丝绳电动葫芦、环链电动葫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