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葫芦升降机检验细则 (DB34/T 1491-2011) 主管部门为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业分类所属房地产业。
起草单位: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
起草人:张申生、陈强、杨中龙、孙芒、李剑、王金博、余国意、孔晓波、程江涛、 陈征、朱宗臣。
本标准适用于额定起重量不大于 2000 ㎏、额定速度不大于 1.00 m/s、层站不大于 4 层、提升高 度不大于 15 m,吊笼在固定的混凝土井道或钢架中沿两列垂直的刚性导轨做垂直运动,由电动葫芦驱 动、服务于规定楼层不载人运行的固定式升降设备(以下称电动葫芦升降机)的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 本标准不适用于建筑工地使用的电动葫芦升降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