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5/ 322-2011) 主管部门为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业分类所属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起草单位:厦门市环境保护科研所
本标准适用于厦门市辖区内排放水污染物的一切排污单位;本标准涉及的行业(纺织印染、合成纤维单(聚合体)的制造、电子行业(清洗))的排放标准与国家或地方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应根据适用范围从严执行;对于有国家或地方行业排放标准的其他行业(纺织印染、合成纤维单(聚合体)的制造、电子行业(清洗)除外)按其适用范围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中未做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仍执行现行相应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