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李提起离婚诉讼一案,贵院已依法受理。现答辩人就被答辩人的起诉提出答辩意见。答辩人认为,双方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被答辩人提出的离婚理由未达到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法定离婚条件,答辩人不同意离婚。理由如下:一、双方感情尚未破裂,未达到应该离婚的法定条件。(一)双方具有良好的婚姻基础。答辩人与被答辩均系再婚, x年1x月经人介绍认识,于x年12月xx日在xx省大理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答辩人带着与前夫生育的儿子到被答辩人家共同生活。婚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相敬如宾,双方夫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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