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采用信息化方式,统一使用国家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全省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定省级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全省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学生数据库及相关管理平台,确保正常运行、数据交换及相关管理运用工作。第五条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辖区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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