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城市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发展改革、公安、规划、交通、建设、市政、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规划、交通、建设、市政、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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