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诉的答辩状 答辩人:人民医院住址:市路七号因要求人民医院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1.答辩人与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答辩人1998年6月10日与第二建筑 安装 工程公司订立了一份口头合同,由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责把答辩人的一个高压电表柜拆除,是受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委托来拆除高压电表柜的,与答辩人之间不 存在直接合同关系。2.的伤害赔偿应由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责,其一,根据我国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对其职工在履行合同的范围内所受到伤害应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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