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第三条 下列用语在本办法中的含义:(一)住宅小区是指以住宅房屋为主,并有相应配套公共设施和非住宅房屋的居住区。(二)物业是指住宅小区内已建成交付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公共设施和场地。(三)业主是指住宅小区内各类房屋的所有权人。(四)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和其他非业主使用人。(五)物业管理是指对住宅小区内物业实施维护、修缮、管理,并为业主和使用人提供偿服务的活动。第四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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