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水法》、《防洪法》、《安全生产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第三条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第四条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为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以及水库管理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的主管部门职责由所在地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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