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新建住宅区和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区,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整治,逐步创造条件,实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大厦、工业区等其他物业,推行物业管理。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省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市、区)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其具体职责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有关管理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扶
尊享超值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