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对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了明确,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使用建设用地,到底该如何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实际工作中税企之间往往存在较大争议。本文对该问题做如下探讨。某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A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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