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施工许可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各设区的市、县(市)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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