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 第四章 引咎辞职第十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不宜再担任现职,本人应当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第十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一)因工作失职,引发严重的群体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二)决策严重失误,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三)在抗灾救灾、防治疫情等方面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