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见证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条 律师见证是指律师应客户的申请,根据见证律师本人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具体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第三条 律师见证的时间应当是被见证的法律行为发生之时。第四条 律师见证的空间应当是律师本人在见证时视眼所能见到的范围。第五条 从事见证工作的律师必须具备律师资格,并持有律师执业证。第二章 见证业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第六条 自愿原则,即根据客户的申请就客户申请的事项进行见证。第七条 直接原则,即仅能就律师本人视眼所见范围内发生的具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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