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死刑复核制度原则少杀慎杀 清代州县只有审理民事案件的自治权,刑事案件必须上报。简略而言,对于死刑案件,州县初审后,逐级报送知府、按察使、督抚复审。地方各级提出定罪量刑意见,督抚如无异议,即向皇帝奏报,并抄送副本与刑部分管司。皇帝收到督抚奏报后,交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依律拟罪。若涉死罪,则纳入秋审程序。秋审主要确定死刑对象的类别,分为情实、缓决、矜疑三项,乾隆前期又加入留养、承祀两项。若断为情实,则执行死刑;缓决者继续监侯,于次年秋审时再行议处;矜疑是可矜可疑的略称(乾隆三十二年改为可矜),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