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所的司法建议书5篇 被告在拆除该便利店之前,未对原告履行任何行政程序,未作出任何法律文书,证据依据严重缺乏。第二,程序严重违法。本案中,被告在强制的拆除“康辉便利店”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的规定针对原告履行事先催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公告等相关程序。基于上述原因,本院依法判决确认你单位于20xx年3月11日实施的强制的拆除原告申彦琴开办的“康辉便利店”的行为违法。现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向你单位发出以下司法建议:一、查明导致行政强制行为违法的原因和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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