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管辖权异议上诉状3篇 撤销(200*)闵民一(民)初字第n号民事裁定书;2。将本案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浦东新区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的住所地在上海市某路某弄某号某室,但该房屋是由上诉人母亲所有并居住,上诉人只是户籍在该处。上诉人因为工作关系承租上海市某路某弄某号某室,而且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上诉人的母亲帮上诉人抚养其幼女,所以上诉人经常回家探望母亲和女儿,并不实际居住在闵行区。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应该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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