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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