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印章刻制治安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印章刻制的治安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章,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或者其他组织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议事协调机构、非常设机构和个体工商户、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统称单位或者机构)的规范名称章,以及冠以规范名称的合同、财务、税务、发票、审验等专用章。第四条本省对公章实行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制度。第五条从事公章刻制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场所,并设有单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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