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 第三条 法官在审判活动中,除了应当自觉遵守法定回避制度外,如果认为自己审理某案件时可能引起公众对该案件公正裁判产生合理怀疑的,应当提出不宜审理该案件的请求。第四条 法官应当抵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或者案外人利用各种社会关系的说情,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五条 法官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以不正当的手段迫使当事人撤诉或者接受调解。第六条 法官应当公开并且客观地审理案件,自觉接受公众监督。但是,法律规定不公开或者可以不公开审理的除外。第七条 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独立思考、自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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