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解读 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619号)关于产假的规定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2.生育奖励假。按照《条例》的规定生育奖励假为30天,需要注意的是生育奖励假的享受条件发生变化,修正前的《条例》规定只有晚育女职工(24周岁以后生育)可享受奖励假;修正后的《条例》删除了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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