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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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中心镇建成区和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除本条例有特别规定的外,按照本条例关于城市建成区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卫生专项规划,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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