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和分布。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四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本市各级
尊享超值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