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答辩状3篇 因被答辩人诉X市人民政府撤销原X市郊区人民政府颁发给答辩人第-011号宅基地使用权证一案,法院已追加答辩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现提出答辩如下:一、-011号宅基地及其以上房产系答辩人合法财产,被答辩人所述与事实不符被答辩人原系X村村民,参加工作后于x0年从X村迁往呼和浩特,将农业户口变为城镇户口,作为呼和浩特市居民至今。x5年被答辩人之子从内蒙古生产建设兵团返回X村,并于当年与答辩人结婚,当时所争议的宅基地上有土坯房西房四间,但因年久失修,破损不堪几乎已无法居住,为安身立命,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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