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第三条 省交通主管部门是全省高速公路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国道、国道主干线、省道的高速公路管理。非国道、国道主干线、省道的高速公路由所在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连接高速公路的城市快速及高速道路,按国务院颁布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管理。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治安管理由公安机关负责。省规划、国土、建设等有关部门及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第四条 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个人独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