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化妆品;生产专供出口的化妆品不适用于本规范。本规范所称化妆品标签标识是指粘贴、连接或印刷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以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音像和其他材料。标签中未被覆盖的外文内容应符合本规范规定。第三条 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必须真实、科学、完整。化妆品企业应按照《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的要求完整标注有关内容,并对标签内容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完整性负责。第四条 化妆品标签所标识的使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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