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区域内未售出的房屋,其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物业出售单位承担。第十五条 物业出售单位应当按照房屋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其费用列入开发建设成本,所有权属全体业主共有。第十六条 物业出售单位应当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下列物业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共用设施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维修保养技术资料;(三)物业质量保证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