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市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城市适用本条例。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建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市容环卫管理的相关工作。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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