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环境卫生条例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第三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管理、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市容环境卫生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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