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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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

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 (二)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2、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图纸及相关技术规定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3、其他违法的建设工程。上述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擅自在天井、庭园、平台、晒台(露台)、屋顶、道路或其他场地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开挖地坪、以及在房屋内部插层增加的建筑面积等。(三)擅自改变房屋原始设计外立面及其色调、擅自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属于破坏房屋外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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