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品房销售管理条例 本条例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向社会公开销售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 销售商品房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地税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与商品房销售有关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预售和商品房现售。本条例所称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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