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小汽车,是指符合公安部《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xx)中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规定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第三条 单位或个人新增、更新小汽车,应当按规定申请取得小汽车指标。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 小汽车指标包括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单位或个人可以通过摇号或竞价方式取得增量指标。单位或个人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已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后,可以按本实施细则申请取得更新指标。单位或个人在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特定情形下可以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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