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权限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以下称聘用单位)与其受聘人员建立聘用合同关系的,适用本办法。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聘用合同是指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第四条 聘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第五条 订立和变更聘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符合国家和我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聘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第六条 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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