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人口管理办法 第三条 苏州市外来人口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外来人口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指导、检查和协调全市外来人口管理工作。公安机关是外来人口管理的主管机关,公安派出所负责外来人口的登记、发证等管理工作。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外来人口管理工作的领导。居(村)民委员会及外来人口较多的单位,应有专人负责外来人口的管理工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外来人口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外来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外来人口应当遵纪守法,服从管理。第二章 登记第六条 外来人口拟在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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