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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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和其他城市建成区、风景游览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第三条 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四条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区、县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的管理机构负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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