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最新版全文 仅供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作物、林木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种子管理工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从事有关的种子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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