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新增内容如下:第三十五条之一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定期向业主委员会或全体业主公布服务情况报告。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有权对物业服务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续签、调整服务费用或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的重要依据。物业服务企业连续两次测评满意度低于60%的,业主大会可依法启动重新选聘程序。